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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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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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。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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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使用土地面積,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養豬設施:種豬每頭五至 二、養牛設施:乳牛每頭二十五至 三、養羊設施:乳羊每頭二‧五至四‧ 四、養鹿設施:每頭六‧六至 五、養兔設施: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 六、養雞設施:種雞每百隻十五至 七、養鴨設施:種鴨每百隻五十至 八、養鵝設施: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,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。 九、養火雞設施:每百隻八十至 十、養馬設施:每頭二十五至 十一、養鴕鳥設施:每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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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 |
